案例分析:单位被追缴公积金之后,依约定诉请员工返还公积金补偿获支持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号:(2026)粤1973民初11192号
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支持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已付公积金补偿款的请求,驳回律师费请求。
一、案情简介
周某于1997年7月2日入职某公司。2024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辞职协议书》,约定周某自愿辞职离厂,并确认工作期间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等均已依法支付;公司自愿支付周某34398元,作为其工作期间“任何可能应及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公积金、加班费补差、社保差额、工伤补偿等。协议同时约定,周某收到该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即主动放弃一切可依法主张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已支付34398元。
2025年12月18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为周某补缴201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23245元。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指定账户支付了该款项。随后,公司起诉周某,主张其已在离职时支付包含公积金差额在内的补偿款,周某又投诉导致公司重复支付,要求周某返还23245元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
周某抗辩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作出补缴通知,公司也已如数补缴,行政执法已完毕;离职协议未明确公积金具体金额,不能以离职补偿涵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追缴具有强制性,不能因双方协议免除公司法定义务,故无需返还。
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单位负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公司支付的34398元中已包含公积金差额补偿。
公司在周某离职时向其支付了包括公积金差额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周某则承诺收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费用。公司支付该款项,实质是对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偿。
周某再投诉并导致公司补缴后,继续保有补偿款缺乏依据。
周某收到公积金差额补偿后,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公司也已足额补缴。在此情况下,周某再保有此前收取的公积金差额补偿,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重复受偿,依法应当返还。
律师费请求无依据。
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公司返还23245元;
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060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也做出了和本案同样的判决结果。
四、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5条、第165条
涉及举证责任、小额诉讼程序及判决程序等规定。
裁判理由体现的原则
虽然判决未直接援引《民法典》诚信原则条款,但从说理看,法院实际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重复受偿原则:劳动者已就公积金差额获得补偿,又要求单位向公积金中心补缴,单位补缴后,劳动者不应双重获利。
五、指引价值
对用人单位
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离职协议完全免除。
若在离职协议中支付“一揽子”补偿,应尽量列明明细,明确是否包含公积金差额、社保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并保留计算依据和支付凭证。
若员工已领取包含公积金差额的补偿,后又投诉导致单位补缴,单位可依据协议和公平原则,主张员工返还已收补偿,避免重复支付。
对劳动者
若离职协议已明确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公积金差额补偿,再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可能被要求返还已收补偿,不能双重获利。
若协议未明确补偿项目、金额,或约定明显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转嫁单位法定义务,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应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权仍受法律保护,但行使权利时应避免与已获民事补偿产生重复受偿。
对裁审机构
应区分行政补缴义务与民事补偿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补缴,不当然否定单位此前已向劳动者支付公积金差额补偿的事实。
若单位已补缴且劳动者已获补偿,应审查是否构成重复受偿,避免劳动者获得双重利益。
同时应审查离职协议条款效力,防止用人单位以“一揽子”协议规避法定缴存义务。
与四会法院案例的对比
四会案例:四会法院作出的(2025)粤1284民初7094号案件,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协议中限制投诉、将社保公积金补缴费用转嫁给劳动者的条款被认定无效,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补缴费用的请求被驳回。
东莞案例:单位已实际支付包含公积金差额的补偿,员工再投诉导致单位又向公积金中心补缴,法院支持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已收补偿。
两案并不矛盾:前者强调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单位法定义务、限制劳动者投诉权;后者强调劳动者不得就已获补偿部分重复受偿。关键区别在于协议是否明确包含公积金差额补偿、单位是否已实际补缴、劳动者是否双重获利。
一句话总结:单位不能通过离职协议免除公积金缴存义务,但若已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公积金差额的补偿,劳动者再投诉导致单位补缴后,继续保有该补偿缺乏依据,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