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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签订离职协议后投诉追缴公积金和社保,单位补缴后向员工追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9/23 点击:359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案例分析:员工签订离职协议后投诉追缴公积金和社保,单位补缴后向员工追偿被驳回

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1284民初7094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3月入职某甲公司。2024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自2024年7月30日解除,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24903.88元,并称该款项已包括工资、奖金、补偿、加班费、年假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等一切费用;同时约定李某不得再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若李某就社保、公积金缴纳向行政部门投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最终承担。

离职后,李某向税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某甲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某甲公司认为李某违反《协议书》和诚实信用原则,遂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李某撤销投诉;2. 支付因社保补缴产生的全部费用463637.04元(注:严重怀疑网上判决书中这个数据存在笔误);3. 支付因公积金补缴产生的全部费用54003.92元;4.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李某辩称: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协议中限制投诉、将补缴费用转嫁给劳动者的条款无效;已支付的124903.88元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与社保、公积金补缴无关。

二、法院观点

法院主要从以下角度认定:

社保、公积金缴纳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签订“一揽子”解除协议而消灭。

限制劳动者投诉、举报权利的条款无效。
《协议书》中约定李某不得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主张权利,并约定若投诉则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实质是排除劳动者依法维权权利、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保险征缴秩序和公共利益,相关条款无效。

约定显失公平。
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所涉补缴费用高达463637.04元,而原告仅支付124903.88元,却要求李某确认“全部福利待遇已足额支付”,该约定明显显失公平。

劳动者投诉属于依法维权,不构成违约。
李某向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构成违反诚信原则或协议约定。某甲公司要求李某撤销投诉并承担补缴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主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案件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有权对用人单位欠缴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指引价值

对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离职协议、补偿协议中的“一揽子条款”规避社保、公积金缴纳义务,也不能限制劳动者投诉、举报、仲裁或诉讼权利。此类条款通常无效,用人单位仍须承担补缴责任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法律后果。

对劳动者:即使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劳动者仍可依法就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向行政部门投诉。法定的投诉举报权不因协议约定而丧失。

对离职协议审查:经济补偿金与社保、公积金补缴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当然抵扣其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补缴义务;若协议约定明显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转嫁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法院可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对用工合规: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离职协议应合法合规,避免以“费用包干”“权利放弃”“投诉费用自担”等条款掩盖法定义务,否则不仅条款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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