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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披露李新功案判决书: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

发布时间:2013/5/24 点击:3311 字体大小: 返回
  

最高法院披露李新功案判决书:强奸未成年女性1014

  • 2013-07-03 13:15: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最高法院官方网站72日公布《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中共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12次,另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证据确凿。因而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新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1361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案发前,李新功曾任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2012524日,李新功被免职;同年52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李新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予以公布。李新功案判决书列入首批见网的裁判文书。(记者 仝宗莉)

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新功,男,汉族,196912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大学文化,中共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住永城市××××路×段×××号。20125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2810日以(2012)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新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1014日以(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强奸事实

20114月至20124月间,被告人李新功通过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张某某、张某()(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张某某、张某()等人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在校学生被害人张某()(时年9岁)、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杜某某(均时年13岁)、孙某某(时年15岁)以及被害人万某某(时年13岁)、刘某某(时年15岁)等人带上李新功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李新功驾车搭载上述被害人至河南省永城市日月湖路东北侧、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侧南环路中段、永城市实验高中北侧东环路的偏僻处以及永城市“某某大酒店”等地,在轿车后排座或酒店房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上述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张某()、李某某、万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裸照或视频观看。后李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辍学,李某某患心因性精神障碍,王某某患癔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新功犯罪时驾驶的雪佛兰牌轿车、在轿车后侧座位坐垫上检出的被害人张某()DNA分型、在后排座左侧靠垫与靠背夹缝内提取的检出被害人李某某DNA分型的卫生纸团、在后排座位下地板上提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牛仔裤上的黄色金属扣子、在轿车内提取的人体润滑剂、照相机、卫生纸、湿巾等、在李新功的办公室内提取的台式电脑、硬盘、避孕套、避孕药等、从李新功身上提取的手机、避孕套等及被害人王某某被强奸时所穿的裤子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谢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杜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DNA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从李新功办公室电脑及硬盘中提取的部分被害人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备忘录和另案处理的张某某、张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猥亵儿童事实

201244中午,被告人李新功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搭载在校学生杨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及其朋友刘某某至河南省永城市永宿路至日月湖北侧施工工地路南土丘平台,在轿车后排座位对杨某某进行猥亵。同年5月,杨某某辍学。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和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亦供认。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12次,还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新功指使未成年人为其寻找犯罪对象,强奸、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并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还猥亵幼女,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除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外,其余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新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超

审 判 员 赵晋江

代理审判员 耿 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钊

(原标题:最高法院披露李新功案判决书:强奸未成年女性1014)

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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