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2025年案例回顾:深圳龙华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
一、案件概况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
委托人:原告张三、李四(实际施工人)
对方当事人:被告A建设集团公司(承包方)
第三人:B发展中心(发包方)
涉案工程:深圳市某食堂加建工程
结案方式:法院调解
结案结果: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0日,被告和B发展中心签订《食堂加建工程》,由被告承包位于深圳市某地食堂加建工程,合同价款为265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被告承包后,将上述工程交给原告实际施工,原告开始要求以自己的公司深圳市C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被告签订转包合同,但是,被告因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施工,拒绝签订转包合同,而由原告实际施工,以被告的名义直接和业主方结算。原、被告约定,被告按照从业主方结算金额的91折后,再75折结算给原告。
案涉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的方式组织工人施工。该工程于2024年1月29日,已经业主方完成竣工验收,并已经交付业主方使用。业主方也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结算给被告。
被告已经支付12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508610.94元以及利息。案件基本事实与证据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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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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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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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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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B发展中心签订,合同价265万元,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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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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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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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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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从业主结算款的91折后,再按75折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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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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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业主已向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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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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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支付120万元,剩余款项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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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掌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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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合同复印件;2.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施工关系、结算标准)3.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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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代理难点分析
(一)证据层面
无书面合同:双方仅以口头约定建立施工关系,权利义务缺乏书面载体。
无直接结算文件:未掌握被告与业主之间的竣工验收、结算及付款凭证。
证据单一且证明力较弱:主要依赖电子聊天记录,其完整性、真实性易受挑战。
(二)法律与事实认定层面
原告身份认定复杂:原告以个人实际施工,却曾试图以公司名义签约,存在“实际施工人”资格争议。
结算方式复杂:“双折计算”方式在无书面明确约定时易产生分歧。
被告履约意愿不明:被告虽已收到全款,但拖延支付,理由不详,调解或执行存在变数。
四、诉讼策略与执行过程
(一)证据组织策略
以微信记录为核心,梳理其中关于施工安排、材料采购、款项催要等内容,构建“实际施工人”事实链。
固定结算标准证据:提取聊天记录中关于“91折后再75折”的约定表述,明确计算依据。
借助庭审调查:通过被告答辩意见,捕捉其承认施工事实、结算方式的陈述。
(二)程序策略
申请追加第三人:在庭审中申请将B发展中心列为第三人,促使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结算书、付款凭证等关键书证。
利用第三人证据反制被告:第三人提供的“已付清249万元”证据,直接推翻被告可能提出的“业主未付款”抗辩。
(三)调解推动策略
在事实逐渐清晰、证据趋于完整的基础上,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
以快速回收资金为导向,说服原告接受略低于诉请但可立即执行的调解方案。
最终以44万元达成调解,实现资金快速回笼,减少后续执行不确定性。
五、案件价值与启示
(一)证据管理启示
电子证据的系统保存:微信、邮件等电子痕迹在无书面合同时可作为核心证据,应注重日常归档与截图保存。
第三人证据的借用策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方往往持有关键结算文件,可通过追加第三人等方式依法调取。
(二)诉讼策略启示
身份证据的组织:实际施工人应注重收集“指挥施工、购买材料、雇佣人员、收款付款”等证据链条。
程序工具的灵活运用:追加第三人、证据调查申请、司法审计等程序手段,可有效弥补举证能力不足。
(三)调解在工程纠纷中的优势
快速实现债权:调解可避免一审、二审冗长周期,加速资金回收。
减少执行风险:调解协议通常具自愿性,履行意愿较高,亦可申请司法确认增强强制力。
(四)律师角色进阶
律师不仅是证据的收集者,更是程序的设计者、庭审的引导者、谈判的推动者。在证据劣势案件中,更应通过策略性诉讼行为创造有利局面。
案号:(2025)粤 0305 民初 41340 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