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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

龙华律师讲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务辨析

发布时间:2026/4/9 点击:5 字体大小: 返回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与实务辨析——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

引言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网络犯罪呈现链条化、专业化、隐蔽化的发展态势。为有效斩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下简称“非信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予以独立入罪。

然而,两罪之间以及两者与上游犯罪(尤其是诈骗罪)共犯之间存在交叉性和重合性,如何准确区分成为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5年《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宽严相济政策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本文立足于新规的规范内涵,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非信罪、帮信罪的刑法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规则以及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法依据与犯罪构成

(一)刑法依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法渊源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本罪系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独立入罪。在网络犯罪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的预备犯处罚规则难以有效规制。刑法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旨在“打早打小”,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提前惩治。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特别是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刑法设立本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网络空间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特定行为类型:

第一类:设立网站、通讯群组。 即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年《解释》”)第八条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该类行为。

第二类: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即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第三类:为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 即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2019年《解释》第九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

3.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实施本罪行为的,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4。

4.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其实施的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等行为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与帮信罪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的具体犯罪行为具有明确认知,只要行为人对其行为将服务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依据与犯罪构成

(一)刑法依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渊源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系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传统共犯理论要求帮助犯从属于正犯,但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可以同时为多个实行行为提供帮助,实现“一对多”的配合,导致犯罪无限蔓延。同时,由于网络犯罪上下游之间关联松散,正犯往往难以到案。为解决这一困境,刑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实现对帮助行为的独立惩治。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特别是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刑法设立本罪旨在切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防止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工具。

2.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体包括两类行为:

技术支持类: 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帮助服务类: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2025年《意见》进一步明确,涉“两卡”犯罪中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属于支付结算帮助的典型形式。

3.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019年《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包括:(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025年《意见》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三、定罪量刑规则分析——基于2019年解释与2025年意见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9年《解释》第十条明确了非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罪属于轻罪范畴,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 2019年解释的“情节严重”标准

2019年《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 2025年意见的调整与补充

2025年《意见》对涉“两卡”帮信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重要调整:

一是整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

二是调整电话卡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三是强调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2025年《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2025年《意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严惩处情形: 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

从宽处理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四、非信罪与帮信罪的区分要点

非信罪与帮信罪在适用上存在交叉和重合,司法实践中需要从以下维度进行区分:

(一)客观行为不同

非信罪的客观行为必须与网络空间密不可分。无论是设立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通讯群组,还是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均系通过网络来加以具体实施,行为本身即具有网络属性。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通过网络空间实施,也可以脱离网络空间实施。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现实空间的具体行为来实施。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现实空间的行为,只是服务于网络犯罪。

(二)法律属性不同

非信罪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化,本质上具有预备犯的色彩,系为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刑法将其惩治前移,旨在打击网络犯罪的源头。

帮信罪属于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质上系帮助行为。鉴于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可以同时为多个实行行为提供帮助,实现“一对多”的配合,导致犯罪无限蔓延,刑法将帮助行为独立入罪,以实现惩治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针对对象不同

非信罪针对的重点是特殊的犯罪对象,如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此类行为针对的对象具有精准性、特定性,如向有特定需求的群体发布虚假信息。

帮信罪针对的对象是实行犯,即为实行犯提供帮助行为,如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罪名没有限定,可以包容多种罪名。

(四)对上游犯罪的要求不同

非信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相应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

帮信罪通常要求以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2019年《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这一点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方法相同。

五、本罪与上游犯罪(诈骗罪)共犯的分界点

非信罪、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三者在客观行为上均表现为对上游犯罪的一定形式的帮助,但在主观犯意联系和法律适用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2019年《解释》第七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5年《意见》进一步明确,办案机关要准确区分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二)分界点之一:主观犯意联络的有无与程度

分界点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是否存在“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

构成上游犯罪共犯的情形: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之间存在双向的意思联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仍与之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其提供帮助。这种配合关系的稳定性、长期性,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超出单纯帮助的程度,其主观故意已融入上游犯罪的共同故意之中。

构成帮信罪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与被帮助对象之间缺乏具体的犯意联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时间、方式等均不确定。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认知仅停留在概括性、模糊性的层面。

(三)分界点之二:参与阶段与配合稳定性

2019年《解释》及2025年《意见》确立了“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认定标准。

构成上游犯罪共犯的情形: 行为人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长期性”、“稳定性”表明行为人已深度融入上游犯罪的实施过程,而非单纯的临时性帮助。

构成帮信罪的情形: 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具有临时性、一次性、偶然性的特点,与被帮助对象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此类行为人往往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仅提供一次性的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

(四)分界点之三:分工配合的紧密程度

构成上游犯罪共犯的情形: 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其帮助行为是犯罪得以实施的必要环节。行为人不仅提供帮助,还可能参与犯罪策划、分工协作。

构成帮信罪的情形: 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其提供的技术或服务本身并非专门用于犯罪,只是客观上被犯罪分子利用。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

(五)分界点之四:法条适用的顺序规则

优先适用非信罪或帮信罪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对单纯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设立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对于刑法分则已明确规定为独立罪名的行为,应当优先按照非信罪或帮信罪定罪处罚,而不再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适用上游犯罪共犯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除了实施单纯的预备行为或帮助行为外,还实施了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行为,如与上游犯罪人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参与犯罪团伙的组织管理等,则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六)量刑层面的综合考量

在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帮信罪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范畴。对于仅参与部分犯罪环节、仅获得少量利益的帮助者而言,以帮信罪定罪处罚能够实现罪刑均衡。

诈骗罪共犯的法定刑则可能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帮助,且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却因被害人被骗金额巨大而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可能导致刑罚畸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意见》规定,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明确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对轻罪治理理念的贯彻。

六、总结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应对网络犯罪蔓延态势的重要立法创新。前者将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后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共同构筑了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的刑事法网。

在司法适用中,区分非信罪与帮信罪,应当从客观行为、法律属性、针对对象、上游犯罪要求等维度综合判断。区分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则应当重点考察主观犯意联络的有无与程度、配合关系的稳定性、分工协作的紧密程度,并严格遵循法条适用的顺序规则,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情节严重标准以及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准确理解并适用新规,关键在于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在严密刑事法网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精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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