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主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某某通讯(香港)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
“T”(注为了隐匿真实商标,以T代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电话机等。
202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某某通讯(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成立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租下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某工厂为他人代工生产制造假冒手机。202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四介绍他人代工生产制造上述假冒 “T”品牌手机的订单给张三,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中,张三作为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厂业务、接收配件、收取货款、组织工人制造假冒手机、管理工人和工厂等工作;李四作为中间人,负责合作对接、出货要求、结算货款等工作。
根据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被缴获的手机及配件等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张三代工生产假冒“T”品牌手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元,李四违法所得数额约为3.2万。
尹志明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除了从存在从犯、自首等情节外,辩护人主要从涉案金额的界定入手。因为案件存在涉案手机的总价值、A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李四的违法所得等多个数值,采纳不同的标准,是确定量刑幅度的关键。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都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