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办理走私红酒案件,偷逃税款40万元,判三缓三
主要案情:被告单位某某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境外采购葡萄酒后,委托走私通关团伙从香港走私入境到深圳,在国内销售牟利。经统计,2021年至2023年期间,某某公司走私入境葡萄酒共计超过一万支,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 约70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三销售部分,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约40万元;
被告人赵六是某某公司行政总监,负责人事、行政、仓库管理等日常工作;被告人肖某某是某某公司总经理,负责葡萄酒品鉴、推广、销售;被告人杨某某是某某公司销售总监,负责对外销售及销售员管理;被告人张三等人是某某公司销售员。上述人员均受某某公司老板李四(另案处理)领导,参与协助实施走私犯罪。
尹志明律师作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1)张三在本案中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仅对其涉税金额承担刑事责任。(2)张三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张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4)张三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5)张三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等人系公司销售人员,各自独立销售涉案红葡萄酒,应对各自销售的被告单位涉案红葡萄酒偷逃税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张三等销售人员应对被告单位偷逃的全部税款承担责任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采信辩护人主张的张三仅对其涉税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