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民间借贷普法系列:利息计算争议——到底该还多少钱?
前言: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怎么算,是民间借贷中最容易扯皮的地方。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律对利息的保护上限有了新规定,以前的“两线三区”已成历史。
情况一: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
举例:吴某向郑某借款5万元,借条上只写了“今借到5万元,2025年年底归还”,没提利息。年底吴某只还了5万元本金,郑某要求支付利息。
解答: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吴某到期没还钱,从逾期那天起,郑某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况二:利息约定过高(超过LPR的4倍)
举例:2024年1月,孙某借给周某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当时一年期LPR为3.45%,4倍为13.8%)。周某支付了几个月高息后无力偿还,孙某起诉要求按24%继续算利息。
解答:法院不会支持24%的利率。现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这个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如果周某已经自愿支付了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他可以主张用来抵扣本金,或者要求返还。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情况三:存在“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
举例:冯某向陆某借款10万元,陆某在给钱时,提前扣掉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实际只转账了9.5万元给冯某,但借条上写的却是10万元。
解答:法律不保护“砍头息”。法院在认定借款本金时,不会看借条上写的数字,而是看实际交付的金额。也就是说,本案的本金只认定为9.5万元,利息也要按9.5万元为基数计算。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情况四:计算复利(利滚利)
举例:郑某欠黄某10万元本金及1万元利息。到期后,郑某重新打了一张11万元的借条给黄某。后来黄某拿着新借条起诉,要求按11万元本金算利息。
解答:法律允许有条件地计算复利。之前的1万元利息如果没有超过当时LPR的4倍,可以计入新借条的本金。但最终,借款期满后郑某需要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加上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LPR的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历史演变一览表
特别说明:分段计息规则(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
律师建议:
1. 为了减少利息争议,当事人最好对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都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可以是借款合同,也可以是借条,只要约定明确,并且在法律支持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谈借款事宜的时候,没有面对面,而是远程谈妥,没有出具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谈好借款条件和利息标准。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尽量将谈好的条件以文字的方式(语音方式也可以,但有时候方言表达不规范,在举证时没有文字好用)发送给对方,并由对方确认。
2. 借款交付最好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金额的现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