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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民间借贷普法系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甚至有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6/3/2 点击:46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律师民间借贷普法系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甚至有牢狱之灾

前言: 很多人以为只要写了借条,这钱就一定能要回来。其实不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的是借款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资金来源或用途不合法,借条可能成为一张废纸,转贷获利的目的会落空,甚至有牢狱之灾。

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俗称“空手套白狼”)

举例: 张三自己没钱,但从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消费贷款(年利率5%)。随后,张三把这30万元转借给了急需用钱的好友李四,约定年利率10%。李四到期不还,张三起诉到法院。

解答: 张三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约定的10%利息不受保护。但是,李四占用了张三的资金,张三有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决李四返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通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LPR计算,而不是约定的高息),张三想赚利差的目的无法实现。

真实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张某诉聂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借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聂某向张某借款,张某随后通过银行向聂某转账17万元。2021年2月1日,张某再次通过银行向聂某转账7万元。2021年4月29日,张某又通过银行向聂某转账12.74万元。2021年4月29日,聂某向张某出具其签字捺印的《借条》,载明向张某所借现金已经全部收到,双方约定于2022年5月3日一次性偿还本息。2021年7月7日,张某再次根据聂某的借款需求,通过银行向聂某转账4.8万元。聂某将上述款项转借给案外人陈某,并从陈某处收取利息。经法院查明,上述4笔款项均来源于张某向银行贷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出借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违反上述规定,张某与聂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出借借款的目的是获取利息差,聂某再次转借也是为了获得利息差,对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考虑到张某从银行贷款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认定聂某应支付张某资金占用费,参照起诉时1年期LPR计算。后法院判决聂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倍LPR计算)。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出借方的资金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借款合同无效。利用资金进行二手转贷赚息差的行为,具有高度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无效借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情况二:套取贷款转贷,可能触犯刑法(从民事无效到刑事犯罪)

举例: 赵某看到朋友李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愿意支付高息。赵某自己没钱,但想到自己有房产可以抵押,于是以“装修房屋”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年利率7%)。贷款到手后,赵某立即将这400万元以月息2.5分(年利率30%)转借给李某。三年间,赵某从中赚取利息差高达100余万元。后因李某生意失败无法还款,银行也发现赵某并未将贷款用于装修,遂报案。

解答: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赵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超过50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处理李某的还款问题(借贷合同无效,李某需返还本金,可能支付少量资金占用费),还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赵某不仅要缴纳巨额罚金,违法所得会被追缴,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刑事立案标准与后果:

立案红线: 根据最新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如果利率约定过高(如超过年化36%),即使金额不足,也可能作为情节考量。

何为“高利”: 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从银行贷款的利率,就符合“高利”转贷的特征。

何为“套取”: 只要在贷款时没有如实申报转贷牟利的真实用途,编造了虚假的贷款理由(如“装修”、“进货”),就属于“套取”。

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真实案例】

据新疆法制报网,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9.8万余元,上缴国库。2016年7月14日,赵某以装修酒店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年利率为7.125%,贷款期限5年。 该笔贷款未被赵某用于装修酒店,而是陆续借给朋友李某使用,约定月息为25‰,李某每月向赵某侄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利息。2018年4月19日,赵某向某银行结清该笔贷款本息,通过高利转贷方式违法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其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律师警示:你以为的“借鸡生蛋”、“空手套白狼”,不仅仅因为借贷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不能达到转贷获利的目的,还会因为本金无法收回,导致自己背负银行债务的后果,更严重的是,在法律的放大镜下,可能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切莫因贪图利差,让自己从“原告”席走向“被告”席,从债权人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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