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请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
201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劳动者赴深圳远东教育进行职业技能深造培训,培训学习结束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继续服务1年,从培训结束之自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故根据该约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已顺延一年。
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女职工三期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方可顺延,而服务期并非相关法定顺延情形,故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的“该服务期约定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一年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签署的第一份员工劳务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用人单位确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仲裁反请求:
劳动者在其办公场所内的第三方公司某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的食堂、宿舍就餐及休息,但劳动者未缴纳自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30日的食宿费用共17020元,用人单位已替劳动者垫付上述费用,现要求劳动者清偿。为此,用人单位提交了员工食宿催收函、吃住对账单、吃住费用明细表,上述证据均加盖了第三方公司某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劳动者不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辩称就食宿费用双方并无约定,且该费用属用人单位与某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劳动者是否有实际产生食宿费用以及具体金额多少代理人不清楚。即便有产生该费用,也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包括伙食补助,故食宿费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仲裁委认为:
用人单位有关替劳动者向案外单位垫付食宿费用的诉求非属劳动争议及本委职权范围内可处理事项,本委依法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6195.39元;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本委另对深劳人仲案【2020】2173号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用人单位的仲裁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