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及区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也就是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主要在于驱动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请题主自行对照。
二、关于电动车
关于电动车的规定非常混乱。法律法规中,没有“电动车”这个概念,除了电动汽车之外,只有“电动自行车”的概念。日常生活中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要分情况说明。
· “电动三轮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3.2,以下三轮车属于汽车范围——不区分电动或燃油。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3.6,以下三轮车属于摩托车范围。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都划归机动车管理。
· “电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3.6.2,我们常见的电动车其实都属于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除了“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 “电动自行车”
关于电动自行车,现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尽管此标准制定于1999年,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代替GB17761-1999)》还处于征询意见及报批中,有望明年下发。
此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核心标准在于:
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使距离应不小于7km;
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 声应不大于62dB(A);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以上认定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
不知道题主骑的“电动车”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呢?
可以看到,同样是二轮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摩和电轻摩属于机动车。
如果要给电动车买车险,可以买非机动车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