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员工催告后仍然不购买社会保险,员工被迫辞工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案例主旨】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在收到员工要求补办社会保险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因此辞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案例简介】
A员工诉称:自2011年开始在B公司上班,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B公司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6月8日,A员工向B公司快递了一份关于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的通知书,2016年7月9日,B公司仍然没有为A员工补交社会保险,A员工又向B公司快递一份被迫辞工通知书,随后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A员工于入职的时候,得知购买社会保险,除了单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自己也要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费,就和我司人事部说不用购买社保,并且,几年来从来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支持A员工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被迫辞工,本来没有什么前置条件。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案中A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单位依然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抗辩说员工自己要求不买社保,没有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员工主动要求不买社保的。员工依然有权利通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单位拒不购买,员工依然可以因此被迫辞工,并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员工主动放弃,或者单位和员工达成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并无法律效力,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病的情况,本该有由社保承担的责任,就得由单位承担。
另外,如员工实际入职时间在2008年之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之前的时间不予计算。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而以前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年限。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