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头一天离职,第二天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
【案例主旨】
员工头一天离职,第二天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在已经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该同意,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依法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简介】
A员工诉称:员工于2007年9月1日进入单位工作,任生产部经理。2008年之后双方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 ,2012年6月30日,员工离职并在7月1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员工委托律师向单位签发律师函,以2008年之后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员工在2012年6月30日离职过,之前的劳动合同不能算。
为此,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单位拒绝签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向支付赔偿金。
单位辩称,员工自愿以“对管理层有意见”为由离职,并提供离职申请表证明,第二天,员工又入职,单位本着重视人才的想法重新聘用员工,并担任原职位,并不违法。因此,员工属于重新入职,之前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算。
员工主张,自己的离职是单位安排之下的假离职,自己的工作没有中断一天,社保没有中断,所谓离职时的工资也没有分段计发,而是按照正常员工一样发工资,单位说法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所以,离职前后的工作时间需要连续计算,签合同次数也应该连续计算。
【判决结果】
仲裁委采信员工主张,支持员工诉求,单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和仲裁委裁决一样的判决。
【律师评议】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上该条第二款第三项,该员工符合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条件。
其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该员工头一天离职,第二天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工资、社保没有中断,应该依据该条款支持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法院没有支持单位的抗辩是由依据的。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