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每月22天折算小时工资计算加班费被认定为违法
【案例主旨】
计算加班费应该以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处以21.75计算小时工资,低于此标准,属于克扣加班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辞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A员工诉称: B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以每月工作22天折算其小时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的依据,这一点在工资条上清晰可见。A员工依据两年间的工资条统计得出B公司少发了其加班工资56元的结论,以此为由向其工作的B公司辞工,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B公司辩称:公司以22天折算小时工资,只是为了统计方便,并没有克扣其加班工资的主观意愿,两年间只是减少了A员工56元钱,并没有给A员工造成实际损害。
【判决结果】
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属于违法克扣工资,员工因此辞工,单位应该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议】
虽然B公司只是少发了A员工56元加班费,但是也属于克扣工资。劳动部是有明文规定,以每个月的工资除以21.75计算出小时工资,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出加班工资,如低于该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即为违法克扣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被迫辞工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
【判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