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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包月工资制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6/30 点击:7794 字体大小: 返回

劳动争议案例:包月工资制的法律效力

【案例要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支付的工资已经包括加班工资的,该约定有效,但

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除外。

【案情简介】

A201471日入职B设计公司,从事策划文案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A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休息日工作4天,月工资为5000元(包含加班工资)。2016130日因某公司人事变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由B公司支付A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后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案经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B公司与A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A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深圳市同期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判决驳回A的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实行的包月工资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包月工资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上自发形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其核心内容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不仅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全部加班工资在内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这种工资制适合于工作时间相对稳定的岗位,一般来讲,如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上班时间没有约定时间长,也应该按照约定工资发放,但是,如果员工请假导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应该允许单位按天扣减当月工资。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包月工资制度均没有涉及,但在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因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其效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通过)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判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通过)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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