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团队合作,专业高效,收费合理,交通事故可成功后收费,咨询电话:0755-88872365;手机:13510450298
正在办理的案件
最新资讯
 
正在办理的案件

好意搭乘并非免责牌,拼车风险大的让你无法承受

发布时间:2025/5/14 点击:88 字体大小: 返回

一到春节,返乡潮随之而来。春节后,返工潮也会如期而至。春节往返,人们是飞机、高铁、汽车,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回家途中,有艰辛,有欢乐。

对我而言,2003年从湖南来深圳,已经超过20年,在深圳过年只有两年。一年是因为入住新房,按老家风俗,新房头一年的春节,不能关门。另一年是因为疫情不能返乡。每一年返乡过年,就像宗教徒朝圣,不论多辛苦都在所不惜。

最近几年,拼车,也是返乡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很多,有的分摊油费路费,经济实惠,有的免费搭乘,体现亲友互助,欢乐融洽,有时候搭乘的人有驾照,途中还可以帮忙开车,以免疲劳驾驶。

但坏处呢,一般人没有想过。如果平安到家,就无所谓坏处。可是,一旦发生事故呢,这就复杂了,和谐相处马上会变成剑拔弩张、对簿公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为好意搭乘引起的事故处理,给出了方案。但是,实践中,要认定好意搭乘,并适用该条款减轻司机赔偿责任,并不容易。

下面讲几个案例,给大家提提醒。

案例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3177号案件判决书:

基本事实: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朋友关系,郗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郗某某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郗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刘某某主张属于好意搭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郗某某在搭乘被告刘某某车辆时已约定分摊油费,因郗某某并非免费搭乘被告刘某某车辆,郗某某在搭乘车辆时并非无偿受益人,对刘某某辩称属于“好意搭乘”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4)黔 2325 民初 946号民事判决。这个案件本人亲办的案件,涉及:拼车载客,是否属于非法营运?超载发生事故,保险是否应该赔偿?乘客代开车期间发生事故,司机和车主如何承担责任等多个问题。本文只从是否构成好意搭乘的角度摘要讲述。

基本事实:王某某等人在春节后搭乘龚某某的车辆,从贵州返回东莞工作,途中,龚某某有点累,中途由同乘人员龚某胜代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王某某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龚某某主张属于好意搭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死者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之间是否构成“好意搭乘”问题。好意搭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约定乘坐其车去广东的费用为 410 元,2023 年2月1日龚某某与龚某胜驾驶车辆贞丰县接王某某,然后往广东方向行驶。虽然没有实际支付,但有支付约定,属于有偿搭载王某某,故本案王某某搭乘被告龚某某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好意搭乘”。

案例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397号案件判决书:

基本事实:李某驾驶家用小车无偿搭乘萧某某等人,在行驶过程中与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萧某某伤残程度鉴定为9级。经双牌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萧某某无责任。萧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李某主张属于好意搭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属于好意搭乘,但是,李某在未尽到保障安全驾驶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萧某某在本次事故受伤具有重大过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减轻责任的情形。

尹律师感言:结合上述三个案例,可知司机好意搭乘亲友,是冒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实践中,有的纯免费搭乘。有的是搭乘人不好意思,主动支付少量费用,或者帮忙支付一些过路费、油费,无论哪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付费而不予认定好意搭乘。

即便认定为好意搭乘,还会因为“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支持减轻其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很多事故是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都会成为“重大过失”。

因此,对于长途车让他人搭乘,我的内心是忐忑的,如果是亲友实在抹不开面子,我是绝对不收钱的。经历过这样的案件,想想都害怕。

 

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高胜诉率,致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99227号 后台登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大厦(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