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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诉讼指引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3/9/22 点击:636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法院诉讼指引(2023版)

立案指南之二(试行)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

中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注: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环境资源民事(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4.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民事案件由各基层法院按辖区管辖;

5.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起诉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联系方式。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当事人是外国籍(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护照等身份信息证明材料。

2)当事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原告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③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

注:

①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②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③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④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①授权委托书需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②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③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可以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当事人予以确认;

④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该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该当事人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

⑤港澳台、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境外形成的起诉材料中,私文书证无需公证认证,公文书证需公证认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涉港澳台的需要公证转递或核验。

5.原告或其代理人已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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