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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企业辞退员工因没有通知工会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3/2/1 点击:661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知名企业辞退员工因没有通知工会被判赔偿

 

深圳某知名企业以员工违纪为由开除员工,因没有依法通知工会,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被判赔偿近四十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引起重视。否则,就得交学费。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该条款的意思,即使本来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个程序,也会因此变成违法解雇,一旦员工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该条款规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给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机会,这时,用人单位有个经验丰富的法务,是多么重要!下面这个案例,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员工没有提出用人单位没有将辞退通知告知工会,主要是担心用人单位可以在起诉前补齐。仲裁阶段,双方主要围绕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辩论,最终仲裁委因为用人单位的视听证据没有固化而没有采信相关证据,裁决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员工。一审诉讼中,员工在答辩时提出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时,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在意这个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时认定,结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作为成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某某数字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遵循法定通知程序,无论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欧阳克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某某数字公司即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几乎可以说,有了这一点,辞退的事实方面的理由是否充足,已经不重要了。

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为化名)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被告:欧阳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数字公司)与被告欧阳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 3 1 日至 2022 3 31 日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7455.56 元;2.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22 4 1 日至 2022 4 30 日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 17755.55 元;3.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22 5 1 日至 2022 5 18 日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 7451.5 元;4.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 415988 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对深劳人仲裁【20224578 号仲裁裁决的部分裁决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情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1 3 1 日,某某数字公司作为甲方、欧阳克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主合同》,其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从 2021 3 1 日起至 2024 2 29 日止;每月15 日之前支付薪酬;合同附件包括标准附件、NO.83 某某城员工合规履职承诺书、NO.102 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某某城市等公司适用)。

二、劳动合同解除前工资发放情况。欧阳克提交的《工资单》中载明,2021 5 月份至 2022 4 月份,欧阳克的税前工资分别为 63033 元、63033 元、62533 元、62533 元、63033 元、62833元、62333 元、63333 元、64213 元、62533 元、37799 元、37399元。仲裁阶段,双方确认 2022 5 1 日至 18 日的税前工资已发放 29804.96 元。

三、社保缴纳情况。《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中载明,欧阳克 2017 6 月份至 2019 11 月份的社保由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缴纳,2019 12 月份至 20212 月份的社保由深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缴纳,2021 3 月份至 2022 4 月份的社保由某某数字公司缴纳。上述三公司系关联企业。

四、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2 5 9 日,名为“某某某某城人力资源团队”的发件人向欧阳克发送《处罚告知书》,以涉及虚假考勤为由,提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2022 5 12日,同一发件人向欧阳克发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其中载明“检查发现你在工作时间出现多次‘代打卡及反向打卡’行为,根据公司与您所签《劳动合同》及《考勤制度》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解除日期为 2022 05 18 日,解除原因为‘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 2022 5 18 日。

五、仲裁情况。2022 6 1 日,欧阳克作为申请人,以某某数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2 5 1日至 2022 5 18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 25805 元;

2.2022 3 1 日至 2022 3 31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17455.56 元;3.2022 4 1 日至 2022 4 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17775.55 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 415998 元;5.未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 44442 元。20229 21 日,该仲裁委以深劳人仲裁【20224578 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3 1 日至 20223 31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17455.56 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17775.55 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7451.5 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415988 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某某数字公司、欧阳克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工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平

安数字公司主张“关于 2022 3 1 日至 2022 5 18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我方认为上述期间,原告不欠被告的工资,只(之)所以出现工资差额,是因为绩效问责制度的运用结果,即被告2021 年年度考核的排名结果在后 10%,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薪酬调减”,并提供《某某国际某某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问责管理制度(2018 版)》《中共某某国际某某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员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2021 年底总结》及《关于年度综合绩效结果应用的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欧阳克均不予认可,并辩称“被告对其(《2021 年底总结》)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即便如此,被告考核分数在 80-90分之间,依据原告考核标准,属于可胜任工作范围。第 197 页(《关于年度综合绩效结果应用的通知书》),该通知是没有被告签名的,对真实性不确认……除原告公司之外的某某集团其他的子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都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在原告证据当中,所有其他公司的制度,均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在欧阳克拒绝认可且无证据证明某某数字公司已向欧阳克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某某数字公司将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欧阳克,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对欧阳克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某某数字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对劳动者的薪酬进行调整应遵循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案中,某某数字公司单纯以考核排名靠后而非是否完成工作任务、是否适应工作岗位为标准,强制性、单方面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意味着即使劳动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亦可能面临减少劳动报酬的处理,该种规定本身即违反了按劳分配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另,《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本案中,某某数字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欧阳克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工资发放等情况,但在仲裁阶段双方均未对欧阳克月工资 62333 元的事实提出异议,因此,本院采信欧阳克提供的《工资单》中载明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以62333 元/月的标准核算相关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核算,2022 年 5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为4585.66 元(62333 元/月÷21.75 天/月×12 天-29804.96 元),仲裁裁决认定的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4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欧阳克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照准。因此,本院认定,某某数字公司应向欧阳克支付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31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7455.56 元、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7775.55 元、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4585.66 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庭审过程中,欧阳克辩称“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没有通知工会,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某某数字公司未发表任何意见,但于庭后提交《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书》,欧阳克对该通知书不予认可,并发表质证意见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书’没有签字,也没有印章,没有注明时间,缺乏文书的基本要素。‘解除合同意见反馈书’本应该由工会签章,却同时加盖原告单位公章和工会印章,明显属于造假……并且该证据,无论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书’,还是‘解除合同意见反馈书’都没有注明时间,

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属于‘起诉前已经补正’”被告上述质证意见有客观依据并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某某数字公司提交的上述通知书不予采信。结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作为成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某某数字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遵循法定通知程序,无论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欧阳克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某某数字公司即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欧阳克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能够证明其入职案涉三家关联企业的起始时间为 2017 6 月份,结合社保缴纳情况,欧阳克入职三家关联企业的情形均符合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且某某数字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认定欧阳克的工作年限应从 2017 6 月份起连续计算,该月份前的劳动关系,因欧阳克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鉴于劳动合同解除前欧阳克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定,某某数字公司应向欧阳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88920 元(12964 /月×3 倍×5 个月×2 倍)。

关于未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相应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故本院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欧阳克支付 2022 3 1 日至 2022 331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7455.56 元;

二、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欧阳克支付 2022 4 1 日至 2022 430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7775.55 元;

三、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欧阳克支付 2022 5 1 日至 2022 518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4585.66 元;

四、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欧阳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8920 元;

五、驳回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数字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某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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