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对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其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有些什么变化?我们先来看看之前的规定。
一.【旧标准未参保情形】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广东省赔偿标准是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内,没有参保的员工非因工死亡,就按照广东省上述规定发放非因工死亡待遇。可以看出,广东省的标准是相对固定的。
二.【旧标准已参保情形】在深圳工作,非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已经给死亡员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社保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以下非因工死亡待遇: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可以看出,深圳市的标准是和供养人数挂钩的,显得更科学。
三.【新标准已参保情形】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依据上述《暂行办法》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四.新旧标准对比,发现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发生了以下几点变化:
1. 发放待遇的基数变了,不再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是员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就深圳而言,省标准代替深圳标准,肯定的是大幅度下调,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是大幅度下调。举个例子,就会明白两者相差多大,深圳市202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3250元,折算月平工资为17780元,广东省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折算月均人均可支配收入4188元.
2. 丧葬费从三个月变成了两个月。
3. 一次性抚恤金,旧标准中,广东省标准相对固定,深圳标准依据供养人数不同规定6-12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标准变成了依据参保年限不同规定3-24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你以为抚恤金最低标准就是3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不是的。因为《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因此,如果员工刚刚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就会很少。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针对的参保人员,对于未参保人员,该办法并未规定。那么,未参保人员应该还是可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因新旧标准差异较大,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案例可以获得的抚恤金就会产生巨大差异。比如一个老员工工龄30年,一直没有参保,如果非因工死亡,可以按照广东省老标准索赔15个月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在工作29年时为其参保,再发生非因工死亡,则按新标准由社保最多支付5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两者差距巨大。而参保时间短,是公司过错,死亡员工的家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或者以老标准和新标准的差额,或者按照新标准以本来应参保年限待遇和实际参保年限待遇的差额?
能否索赔,目前没有官方规定。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因为购买社保本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单位没有按时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存在过错。而这个过错,给员工家属造成了损失(待遇差额)。并且,用人单位的过错和员工家属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希望相关部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早点出台相关规定,给出明确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