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旦,郭靖和杨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郭靖向杨康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期内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超期月息3分。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郭靖累计还款金额为13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目前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年息15.4%。据此统计,郭靖已足额清偿了债务本息。但杨康坚持要求按照3分月息计算,要求郭靖再付本金18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如有争议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裁决,杨康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在朋友圈发布贬损郭靖的信息。内容为:“一个在社会上立足的人失去了诚信,忘恩负义,不知廉耻,欠债不还。以后谁会信任他,帮助他。既然他希望成为老赖,估计也不怕被人曝光。”同时贴出郭靖身份证图片,仅仅在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以及相片一侧打上马赛克,将郭靖姓名、出生时间、家庭详细住址全部曝光。
郭靖觉得受到莫大的委屈,委托律师追究杨过侵权责任。律师认为杨过在朋友圈发布贬损郭靖人格的信息这一行为,对郭靖的社会评价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郭靖社会信用,对郭靖生意造成无形的损害,并对郭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到裁判文书网上一搜索,类似侵权案例还真不少。因为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等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就在朋友圈带着情绪,或激动,或愤慨,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广而告之,其中一些事实半真半假、言语尖酸刻薄、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甚至侵犯他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几乎都是象征性的,甚至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当然,被侵权人更注重的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发布致歉声明。
网上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信息是一定要慎重,否则,等待你的不是律师函,就是法院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