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团队合作,专业高效,收费合理,交通事故可成功后收费,咨询电话:0755-88872365;手机:13510450298
法律新闻
最新资讯
 
广东新闻

#深圳资讯#深圳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20/5/9 点击:3613 字体大小: 返回

关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的公告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同时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最高诉讼标的金额调整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部分办公区域搬迁公告

因法院建设需要,我院万科企业公馆办公区(地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湾一路万科企业公馆13-A)将于2019年10月26日整体搬迁至法治大厦办公区(地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荔源广场办公区仍正常办公。

自2019年10月28日起,原万科企业公馆办公区不再对外开展诉讼服务、立案、审判等工作,相关诉讼服务、立案、审判等工作调整至法治大厦办公区开展。原定于我院企业公馆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的案件调整至法治大厦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原定于企业公馆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开庭的案件调整至法治大厦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开庭。因搬迁工作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5-86705988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深圳资讯#深圳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诉讼须知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为了保障您的诉讼权利,降低您的诉讼成本,方便您更顺利的进行相关诉讼程序,我们为您准备了以下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的说明,能帮助请您准确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请您仔细阅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诉讼。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二、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文件

(一)起诉人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个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就其主体资格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应依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起诉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二)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证据材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为了更加有效率的进行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四、请注意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的意见。

五、法院可以提供翻译帮助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涉外诉讼代理有哪些要求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二)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并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其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五)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并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六)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提交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七)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代理,参照涉外民事诉讼代理规定执行。已经取得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内地代理除司法部《关于取得内地律师法律执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司法部136号公告)范围以外民事案件的诉讼。

七、请注意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院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湾一路前海企业公馆13—A ;邮政编码:518052

#深圳资讯#深圳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诉讼须知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须知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前海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该类案件的诉讼效率,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为您准备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说明及指引,方便您到前海法院诉讼,请您仔细阅读。

一、您需要首先对照以下内容,了解自己案件是否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状应记载哪些事项

为了让法院工作人员准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案件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顺利推进诉讼程序,请您在起诉状中清楚完整载明被告身份情况、案件事实及证据、诉讼请求等相关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起诉规范化是诚信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调解意见、适用法律阐释等方面的内容,请您详细阅读《起诉规范化须知》,以免因此担负不利后果。

本院提供起诉状格式文本及起诉材料清单,供当事人索取或者从本院官方网站(http://szqhcourt.gov.cn)下载。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起诉材料

(一)当事人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人应当就其主体资格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起诉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六)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请您注意以下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但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但存在以下情况,法院仍是可以不予受理相关案件的: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当事人应当修改后再提起诉讼。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立案听证

如果您对于法院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立案听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

(二)起诉人对有关补齐、补正起诉材料的通知书有异议,坚持不补齐、补正的;

(三)起诉人补齐、补正起诉材料后仍不符合案件受理要件的;

(四)需要当面听取起诉人意见的其他情形。

听证程序中,起诉人享有申请回避,就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权利。

六、您可以选择更高效经济的途径解决纠纷

为了方便您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降低您的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前海法院设立有诉调对接中心,坚持自愿合法、简便灵活、快捷高效、费用经济原则,可以帮助您尽早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调对接中心提供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

(二)登记立案前,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本院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免收诉讼费用。

(三)登记立案后,诉调对接中心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本院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主审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四)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调解可能的,调解期限不超过60日。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或者不参与调解的,可能面临诉讼费、律师费承担等方面的不利后果。

七、您需要注意诉讼中的以下行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视其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湾一路前海企业公馆13—A ;邮政编码:518052

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高胜诉率,致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99227号 后台登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大厦(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