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案例主旨】
业主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开发商解决,未达到目的,故而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追讨物业管理费,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简介】
2012年,业主A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某某花园2栋401房,在购房合同中指定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A于2014入住后,2016年1月前都有按时物业管理费,但是,2016年2月开始,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某物业公司诉称:业主A自2016年2月份至今一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严重侵害了物业公司合法权益,故将该房业主A和诉至法院。
业主A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也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他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
【判决结果】
某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业主A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议】
该物业虽然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可以作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物业公司和业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该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只有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才是业主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至于业主A解决要求解决房屋内部墙体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渗水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业主A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