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发布时间:2017/4/13 点击:2494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5日
 
	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
 
	办案电话:13510450298
 
	网址:www.lawyers0755.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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