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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阻止员工进厂的方式解雇员工,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7/24 点击:7185 字体大小: 返回

单位以阻止员工进厂的方式解雇员工,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员工因不服单位单方调动工作岗位,就向劳动部门投诉,之后,单位不允许员工进厂,连续几天上班都被单位保安拦在工厂大门口,当天,员工因无法进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未果,随后,员工又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无法协调,建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双倍赔偿金,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对于被单位辞退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在法律层面上,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深圳,将单位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推给了员工。通常,单位不开具辞退证明(实践中很少有单位会开这类证明), 就导致员工往往因无法举证而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仲裁委就以员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被单位辞退,单位也没有证明证明为员工自行离职,因而推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单位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员工提供了劳动部门信访登记表、进工厂大门被保安阻拦的视频,以及报警回执,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单位辞退的事实,而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员工违法、违纪等可以辞退的理由,因而属于违法解雇,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支付二倍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承办律师: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尹志明律师:135104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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