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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方面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7/6 点击:5251 字体大小: 返回

 

企业用工方面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企业必须坚决纠正。一旦发现有非法用工现象存在,应立即妥善处理,最大程度消减非法用工的法律风险:

1.对于使用童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各案的单位违法用工、境外人员非法就业等非法用工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一旦发现有这种现象存在,企业应通过协商等方式立即解除或终止双方的用工关系。

2.企业聘用各类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人职审查。如对于境外人员,必须要求其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华侨人员就业证》,及时办理就业延期和就业终止手续。在华定居的外国人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就业或谋职。外国人应聘工作后,应履行聘雇合同或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其他单位的聘雇。如协议终止雇员另寻工作,应重新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非法谋职。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由于中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或工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但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3.如有伪造的成年人身份证或境外人员使用伪造证件,导致企业误解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发生,企业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认定其无效。

只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对其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尽到应有职责,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其过错带来的不利后果。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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