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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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聘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0755)28101768
电子邮件: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自愿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为甲方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业务活动所需合同等法律文件;
3.应邀向甲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4.应邀列席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并就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咨询意见;
5.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法律事项处理;
6.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
7.接受甲方委托就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8.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履行上列范围的各项法律事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妥善安排时间,以保证法律顾问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决策机构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帐册、报表及其它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及员工了解,调取证据;
3.若应邀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供必备的会议资料;
4.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责任:
1.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严守甲方不便公诸于社会之秘密,不得随意发表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言论;
3.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冲突之人委托,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加以阻挠。因甲方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可根据事实情由解除合同。
第八条 甲方按每年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此项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元。
第九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需延续,再行议定。
第十条 甲方在委托法律顾问从事本合同第三条第4—8项所及法律活动时,应单独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另计收费用;乙方应酌情按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XX%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务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律顾问为承办甲方委托事务所实际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资料复印费和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依乙方开列之明细并依票据或甲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由甲方支付。(深圳以外地区适用)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