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可否因受害人特殊情况调整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案例一: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
【案件索引】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左胫腓骨双骨折,严重影响扮演形象,已不适再从事演戏行业,综合其损伤、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50%。
案例二: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收入未减少主张下调赔偿标准,法院不支持。
【案件索引】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8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受害人为国营单位退休职工,正常享有退休工资待遇,其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但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应对阮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一审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按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王某1主张应对被上诉人阮某某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志明律师解析】
1.两个案例引用的法条条款不一致,是因为司法解释有修改,导致条款序号变化。
2.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调整,包括上调和下调。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上调标准。一些特殊工种,特殊行业,可能按照伤残鉴定标准,所受伤害并非很严重,但是,对于其职业而言,影响重大,就可以上调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就可以下调赔偿标准。
个人认为,上调标准的规则,可以有,但应该明细化,设置必要的档次,并对上调幅度作出上限规定,以免造成太多的不确定性。毕竟,赔偿标准是建立于对大多数人适用的标准,而不是差异化的体现个体的收入差异。否则,死亡赔偿金应该因为个人的收入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那样,将无法体现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
对于下调标准,个人觉得这个条款应该删除。因为“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就可以下调赔偿标准。”,实际上是出于收入减损的角度考虑问题。实际上,人的收入差距太大,有的人赔偿所得,可能比其正常收入还要高,如单纯从收入增益来讲,遭受事故是可能是创收。有的人赔偿所得,教其收入而言,九牛一毛都不值。甚至有人,遭受事故后收入反而增加了。因此,以收入没有减少作为下调其赔偿金的依据,也是无法体现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就规定“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这就明确,残疾赔偿金是依据法定标准做的定型化计算,和受害人本人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变化,以及是否有收入,都没有关系,真正体现生命无价、生命同价的价值观。
3.可以调整,而非必须调整,给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因此,案例2不予调整也是合法的。只是,法院的说理,直接引用“可以下调”的法律条款,而作出不予下调的判决,让人觉得不具说服力。当然,这也是一种态度,法院一般不会因为受害人收入没有下降,而调低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