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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非因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4/8/2 点击:548 字体大小: 返回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非因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如何赔偿?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这样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将会很低。也有观点认为,评定伤残等级后死亡,不影响其按照原有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

案例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件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563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例2.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正常标准计算。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3703号:徐寅、刘喜与南京祥庆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徐福良于定残后于2020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徐福良死亡之日。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采用定型化赔偿,徐福良已经定残,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年计算,如以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作为赔偿依据有失公正。

法院认为,定残后,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残疾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不受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的影响。

尹志明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损害就已经形成,其向责任承担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就已经确定。受害人死亡,其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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