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团队合作,专业高效,收费合理,交通事故可成功后收费,咨询电话:0755-88872365;手机:13510450298
交通事故
最新资讯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9/22 点击:887 字体大小: 返回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吗

近日,有朋友咨询,自己购买才一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由对方负全部事故责任。对方只愿意赔偿修车费1万多元,而不愿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问有没有办法让对方赔偿贬值损失。

其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尤其是是比较新的车辆,肯定存在车辆贬值损失,那么,司法实务中,到底能不能主张赔偿呢?

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除少数地方支持外,大多数地方都不支持。

   山东淄博中院民三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1月1日)第31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依据车辆价值贬损鉴定报告,向致害人要求贬值损失的,予以支持。”

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日 郑中法〔2010〕120号)第15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全文如下: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最高院该答复之后,司法实践基本上就是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  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就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该案就属于新车待售中,遭受事故损失。2016年10月8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冲垮原告围墙并撞向由原告停放的车辆,致使原告待售新车不同程度受损,受损车辆包括一辆宝马528Li领先型轿车以及一辆宝马420i双门轿车,玉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这部分损失只能由张某自己承担了。理由是保险条款中有相应免责条款。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高胜诉率,致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99227号 后台登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大厦(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