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向用人单位索赔案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观点: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理范畴的条件有三:并且,三个条件都必须满足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畴。
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
即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在社保机构开立社保账户。
二、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社保手续;
即劳动者向社保机构申请补办后,社保机构经过审核后出具证明,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够再为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了,才算不能补办。
三、因为前二者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前款情形下,未缴满十五年,是否会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相应社保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原告亦自述社保局已向其回复可自行补缴,故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行政部门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不存在因此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故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因此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
综合法院判决的三点理由,几乎没有可以索赔成功的案例。除非用人单位从来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并且,该员工也没有新农保,还要找社保机构出具证明,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够再为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这几点同时满足条件,真是太难了。
还是江苏省的规定好,能够给与员工最基本的保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之精神,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 附: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例:(2019)粤0307民初10723号
黄某某与某某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系原告丈夫。
被告:某某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集下社区早禾村工业区**号*栋一点二点四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1诉被告某某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冲、袁红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开庭当日进行了当庭宣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社保损失费(未缴满15年限):(286+50.9)元(延缴公司所占金额)×57(未缴满年限月数)=19157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违反劳动法规):5050元(平均工资)×22.5(工作年限)=1136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答辩要点:第一,在案件的定性上面,我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因为原告的起诉所有的事项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之内,所以本案应为劳动合同纠纷;第二,原告诉求社保损失,我们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其请求范围为十年前的问题,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范围;第三,对于原告所提请的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已经办理了合法的退休手续,其所有材料已经交到社保局进行处理。
本案被告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11月2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流水线工人,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原告近一年工资月平均工资为505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期间为2006年7月至2019年5月,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的期间为2009年2月至2019年5月。
因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前往办理退休及工作交接手续,原告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但认为被告未为其购买足够年限的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拒绝办理退休手续,接到通知后未再前往被告处上班,于当日正式离职。
因原告向社保行政部门以单位缴纳基数存在差额为由进行投诉,被告在社保局的要求下为原告足额补缴了2017年至2019年的社保差额部分。
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满十五年年限社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此情形下让原告退休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故于2019年5月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提起仲裁,仲裁庭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为由,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至2019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投诉材料回执、工作证、招工登记表、原告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退休通知单、社保局补缴明细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是就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前与用单单位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其劳动者的身份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即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理范畴的条件有三: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二、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社保手续;三、因为前二者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个条件都必须满足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畴。
其一,“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
即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在社保机构开立社保账户。
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为原告开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且自2006年至2019年一直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的情况不符合该项条件。
其二,“不能补办社保手续”。
即劳动者向社保机构申请补办后,社保机构经过审核后出具证明,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够再为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了,才算不能补办。
只要可以补办社保手续,不论是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社保机构认为可以继续缴费,就属于可以补办。
在这种情形下即属于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社保局回复只需自行缴纳剩余年限的社保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原告的情形属于可以补办,不符合不能补办的情形。
其三,在前款情形下,未缴满十五年,是否会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相应社保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原告亦自述社保局已向其回复可自行补缴,故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行政部门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不存在因此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故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因此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
综上,原告在可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且不会因此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下,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的,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可以另循行政途径合法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1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0元,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478元,原告黄某某1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赖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