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志明律师
  • 不搞清楚深圳法院的各种集中管辖,你都不知道上哪儿立案

    不搞清楚深圳法院的各种集中管辖,你都不知道上哪儿立案

    关于深圳法院的管辖,光看民事诉讼法是搞不懂的。

    比如说,深圳涉外案件在哪里管辖?

    以前,按照诉讼法规定。后来统一由前海合作区法院管辖。2022年7月6日上午,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在深圳龙华揭牌成立,涉港澳台家事案件就由龙华区法院审理,位置也不在龙华区法院本部,而是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汇德大厦三十楼。

    2024年8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含行政非诉审查)、刑事案件,统一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

    比如说,深圳行政案件在哪里管辖?

    以前,按照诉讼法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9年6月20日开始,深圳行政审判地址改为市中心区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8号。

    (一)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前海合作区法院集中管辖。

    2023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2023〕11号,以下简称《批复》)。

    这份发给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称,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三、指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珠海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批复》指出,本批复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批复》还指出,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注:前海合作法院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二)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由福田法院集中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深圳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8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含行政非诉审查)、刑事案件,统一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二、2024年8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立案审理。

    三、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含行政非诉审查)、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

    四、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三)深圳环境资源案件由龙岗区法院集中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深圳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深圳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0年6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三、2020年6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

    四、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

    五、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8)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9)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0)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1)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

    (12)探矿权纠纷

    (13)采矿权纠纷

    (14)取水权纠纷

    (15)养殖权纠纷

    (16)捕捞权纠纷;

    4.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

    (17)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8)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环境资源民事纠纷;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7.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行政纠纷;

    8.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四、环境资源执行案件

    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产生的相关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化等因素,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四)深圳行政案件由盐田区法院集中管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深圳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自2015年6月30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五、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六、本公告所称区属行政机关是指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七、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注:2019年6月20日开始,深圳行政审判中心设立在位于市中心区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五)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由龙华法院集中管辖。

    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2022年7月6日上午,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在深圳龙华揭牌成立,位置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汇德大厦三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