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以及法律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形式多样,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往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的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项目,而两个单位资质等级不同的,一般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
二、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形:无资质的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人,无资质的施工人与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
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以下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期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六、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如深圳中级法院规定,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然,根据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