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全国大多数法院案例认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也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主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也有一些法院案例认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2023)京民终821号判决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本案中,郑某诉请确认与北京市某大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2018)京民申4793号裁定书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是一种请求,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按请求的性质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付、变更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刘某某在本案中的请求为确认与鹰潭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理应适用。本案中,鹰潭某某公司以刘仕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017)粤民申1565号民事裁定书观点:关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孙某的该诉求内容,属于确认其是否曾经与某汽车运输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且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渝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观点: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系胡某某请求确认与某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对一种事实或者状态的确认,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以上四个案例表述不同,但核心观点都是一样的,即仲裁时效本质上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之诉。
两种观点都有依据,前者有法律依据,后者有理论依据。但是,法院对这样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甚至同一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的案件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导致人们很迷茫,也严重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感,甚至会怀疑判决背后是不是有什么交易。
虽然说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本身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但处理结果往往是启动下一步维权的前提条件,如毫无实际意义,当事人也不会费力诉诸法律。因此,还是有必要统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也应该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理由如下:
1. 仲裁时效本质上属于诉讼时效,但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时效。正如劳动争议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但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应该允许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时效,跳出一般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就如允许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特殊的规则,如仲裁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倒置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位阶较高。该法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是非常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没有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位阶远低于调解仲裁法。其实,主要依据还是法律理论。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形下,还是应该以法律规定优先。
鉴于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适用仲裁时效,确实和时效理论相悖,笔者建议最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修改,删除“(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以免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相冲突,从而,导致省高院都没有统一观点,基层法院更不用说,那是随机选择结果了。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支持适用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