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上借款,平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人有钱出借,有人需要借款,出借人希望由钱生钱,借款人则可借燃眉之急。只要双方之间有信任,就可以成交,是个两全其美的事情。但,人与人之间最缺伐的就是信任,于是,P2P就应运而生了,它架起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信任的桥梁。出借人相信有了有实力的平台作为中间人,不担心借款人不还钱。平台公司一般也会作出各种宣传,或明示或暗示,通过我们平台借款,放心!
可是,一旦债务人不还钱,诉至法院,真的能够让平台公司承担责任,让债权人放心吗?现实很残酷,案例告诉你,债权人凶多吉少。且看以下相关案例,都是原、被告通过平台公司实施的借款行为,借款人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起诉还款,要求借款人还钱,当然没有问题,法院肯定支持,但是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各地法院基本上都不支持!
相关案例:
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612号案件裁判文书,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甚至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619号案件裁判文书,原告主张人人行公司作为提供平台服务的服务方,在宣传过程中做出了大量的承诺,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显示人人行公司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人人行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承诺提供上门催收、委托诉讼、垫付诉讼费、上央行征信系统等催收服务,原告认为如果人人行公司没有上述承诺其并不会选择出借案涉款项,故主张人人行公司应对孙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未能原告举证证明人人行公司承诺对借贷宝平台上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其要求人人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2899号案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P2P(peertopeerlending)是点对点,个体对个体的民间借贷平台,在该网络平台上,个体完全通过网络实现资金与资金的交易过程。本案中,杨某某与白某某均是在人人行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借贷宝APP平台上注册登记的个体,通过该网络平台就一定数额的资金出借达成协议、签订借款合同,且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收取款项均是完全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实现,因此,本案属于民间个体网络借贷合同纠纷。
在个体网络借款合同中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种是网络借款平台经营者与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杨某某与白某某是《借出合同》的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签订了电子借款协议,人人行公司、九派支付公司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二人提交的资金流转记录能够证实杨某某已经依约通过网络划转的方式将借款提供给了白某某,且庭审时杨某某亦称出借款项后白某某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收到了款项,因此可以认定,杨某某与白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白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依约还款的义务。关于杨某某要求人人行公司、九派支付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人行公司作为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仅是信息中介的地位,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而九派支付公司则是提供代收代付款项、查询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人人行公司、九派支付公司在杨某某与白某某的借贷合同中违法提供了服务的行为,或者有为白某某的债务承担保证等的意思表示,因此,杨某某仅以“人人行公司的宣传引诱其出借款项”为由要求该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2038号案件,关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人人行公司就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一节,人人行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借出协议》中有明确界定:“人人行公司拟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借贷宝手机应用程序,为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即人人行公司在整个交易中处于居间人的地位。人人行公司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中介信息,撮合双方完成交易,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为该交易提供担保。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人人行公司并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从实体权利义务上讲,要求人人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称人人行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一节,因与本案的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陈某可另案主张相关权益。
5.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人人行公司发布“借贷宝全方位立体催收,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广告,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贺某某向“借贷宝”划转资金,就是对该要约的承诺,该广告内容即为《借款协议》的组成条款,只是仅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已,人人行公司“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承诺,属于承担责任的承诺,符合保证特征,只是保证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由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人人行公司应当对黄某某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份好不容易找到的支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书,被二审改判了!!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172号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人行公司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案涉借款协议来看,人人行公司是为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借款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人人行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贺蓉林向法院提交的广告页面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人人行公司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其提供担保,故原审仅以人人行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有保证资金安全的内容就认定构成保证责任的认定不当,人人行公司就此提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这样判决,依据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根据该条第二款,还是有可能让平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只是需要出借人举证,实践中,对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的有点过于严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