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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当天离职再入职,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4/7/24 点击:3153 字体大小: 返回

员工当天离职再入职,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问题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案情简介:

员工于200791日进入单位工作,任生产部经理。2008年之后双方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 ,2012630日,员工离职并在71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1231日。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员工委托律师向单位签发律师函,以2008年之后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员工在2012630日离职过,之前的劳动合同不能算。 

为此,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单位拒绝签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向支付赔偿金。

单位辩称,员工自愿以“对管理层有意见”为由离职,并提供离职申请表证明,第二天,员工又入职,单位本着重视人才的想法重新聘用员工,并担任原职位,并不违法。因此,员工属于重新入职,之前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算。

员工主张,自己的离职是单位安排之下的假离职,自己的工作没有中断一天,社保没有中断,所谓离职时的工资也没有分段计发,而是按照正常员工一样发工资,单位说法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所以,离职前后的工作时间需要连续计算,签合同次数也应该连续计算。

最终,仲裁委采信员工主张,支持员工诉求,单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和仲裁委裁决一样的判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承办人: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联系电话:135104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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